標題:

10點.緊急.誣告的問題

發問:

舉發某人去偷某店家東西 結果不起訴 那個某人的家長去舉發我誣告<在法律上可以這樣?> 我遇到一個自以為是的亂起訴我 結果一審無罪 檢方上訴至高院勃回 我現在可不可以告某人的家長誣告 還有民事賠償是在這時提出?繳多少錢? 那個店家所證實的並無證據可證實只是他片面之詞~我可以順便告誣告? 還有可不可以告當時亂起訴我的那位檢察官?要告什麼罪名? 更新: 是嗎? 最好是這樣 那這樣為何某人的家長可以亂舉發我? 更新 2: 他哪有被判無罪 那你就不要再這亂發言 還建議勒 我更不喜歡跟你這種人講話就是這樣 連文你都看不懂 是你沒法律常識 且你對案件懂什麼 有成見不是你在說的 不想跟你再這浪費我時間 你自己最好移除你的亂言 不然我就刪你文 是你何必又多此一舉 來這亂 那這樣為何大家都說可以 隨便你怎麼說 是你一心都在亂言 更新 3: 是你要為你自己的愚蠢行為付出代價 誰犯法心自知 你才有嫌疑 我沒犯當然本來就沒罪 誰亂告心自有數呢 作牢出事是你? 現在重點是在那個舉發的人誣告 不想跟你這什麼都不懂的費時 若你答是對的 那你幹麻用到意見 更新 4: 心虛? 你不用再回什麼 我不會來看 反正已檢舉你 就讓此篇自動消失 更新 5: 小心你被依法提告恐嚇罪 更新 6: 阿亮: 那你覺得我該對他媽提出誣告告訴??? 更新 7: 誣告罪是只要有一些不實還是全部不實就會被判誣告? 我就是想要他媽出庭來解釋看他媽有什麼理由說我誣告他兒子 更新 8: 哈~嚇人~你再嚇阿~以為誰怕你勒~你嚇我我怕到我全家都在笑勒 哈哈哈~果真你就是沒知識~你更怕才好阿~哈哈哈~就是已檢舉你~不起訴不等於無罪~是你連這都不懂~可憐加悲哀阿你~要不要我拿幼稚園的法律課本給你看阿~不起訴或許是沒積極證據 更新 9: ~你連這都不知道喔~哈哈你一推斷比3歲小孩還來得白痴ㄟ~對阿你一天到完就想告人~說人罵人不就都在認你自己耶~哈哈又不影響我~我早就看出來你是什麼貨色~像你這種低等又劣級的貨~真的是有夠慘~要亂罵~請便~我還怕你不亂罵~反正你亂罵都罵到你自己又不影響我~我還怕你不罵不亂勒~ 更新 10: 哈哈哈一切就依法處理你~是你以為這可以讓你這樣東亂西亂北亂南亂勒~哈哈~你自便慢繼續呢~說你自己亂告人喔~你愛完法律~你會怕?就讓法律來制裁你0一個愛走法院的人會變倒楣事事不順的呢~是你?哈哈 更新 11: 什麼上訴你再說什麼 二審檢上訴被高院駁回 我前面不是說了嗎? 更新 12: 他不是小孩 是30幾歲的人偷的 更新 13: 學狗吠的那個人再鬧阿 恭喜你被依法處理了喔 你就慢費你的時呢 反正我是不會來看你的意見耶 哈哈 更新 14: 就是要看他媽有什麼證據說我是誣告 因為當天就有他兒子出入的證據等 更新 15: 阿亮: 謝謝你的分析 本來已登出 又看到你回我 重點是我有地院的無罪 加上高院的駁回 拿這二份 不就是證嗎? 更新 16: 被此案搞的卻是我一直在跑法院 反而偷東西的那個人... 民事方面? 更新 17: 對阿你有被害妄想症的白痴又是智障~加上你又是腦殘~你真的很愛學狗吠呢~可憐~沒人理你~所以你來這發春也沒用啊~你還能自吠自哭又一下自吠自高興喔~哈哈~你真是不簡單~你就慢自吠自哭死加上自吠自心臟病死~ 更新 18: 沒關係~像你這種人~你說你要買靈骨塔喔~對耶~忘了你快掛了~是說你也買不到~且你也死無全屍~又找不到你骨灰~真的很慘死ㄟ你~多重困難的你~對阿你暴燥易怒加上你的智商低到不能再低的喜憨兒阿你~註定你很早就會需要一塊地用你的墓~是說你也買不到地耶~真是超級悲哀的啦你哈哈~哈你這種必定死於新流感~ 更新 19: 陰魂不散就等地府來抓你這妖呢~隔幾天將是你的忌日~你就是死於心臟病加精神病和高血壓和新流感~總之你全身病光壞死~你的墓碑快叫你家人先找塊地吧?因為你這種人沒人要賣你呢~誰叫你全身上下都是病呢哈哈~破人被眾人幹的你~你媽被幹生下你這雜種

最佳解答:

某人的家長 不是 隨便告您誣告, 是因為 第一位檢察官的 不起訴處份. 請分別思考: 您的檢舉或許有理, 可是 到檢察官那邊 可能調查後 因為 罪證不足, 所以 不起訴. 以法律角度, 不完全以是非論定, 而是證據決定. 先證據 來驗證是非. (所以是 檢舉蒐證不足, 或是 被檢舉者的供詞 與 證據 不存在, 這些都是第一位檢察官的 受理與處理. ) 假設一下, 被檢舉者 如果 真的無辜, 那他(他的家長)出來爭取 他被誤會, 要討公道, 也是合理. 雖然 您此時不接受,在您來看, 被檢舉者就是犯罪 , 結果 竟然 有 第二位 檢察官 起訴你. 您還要告 第二位 檢察官, 是否 角色 對調. 但是 心境相同 ,你也認為你無辜. (我有提 法律上的是非 無法 用個人/單方 來認定) 其實 不論 第一 或是 第二位 檢察官,都是相同的角色. 一定程度的案件進來, 受理與審核,然後 依法執行 . 對 第二位 檢察官而言, 他的依據是比較充份, 因為 告訴者 拿著一份 不起訴處份書 , 告訴者提誣告訴求,檢察官 也只能 送案處理. 這不能怪到 第二位檢察官身上. 至於 您一審判無罪, 也應該是 相關 罪證不足,也就是 您當初的檢舉 是有足夠的懷疑 與 現場狀況. 所以 您的當初的檢舉 算是 合理(提告/偷竊是公訴罪). 您 應該沒有 針對性, 也沒有 與 被檢舉者 有認識 或是 私人恩怨 ; 所以 會認定 您的檢舉, 類似 誤會. 2個案子都是 證據在說話. 不會因為 一邊的不起訴, 或是 一邊的案子無罪, 就 認定或是推翻 另一邊的 處理. 希望您能平心靜氣 . 您現在的誣告一審無罪,也算是 正義申張. 其實, 檢察官 無辜 . 意見區的 ChenUK也無辜, 讓這些Q&A的 協助者 好好提建議,不要對我們做 刺激性的回應. 您要留心思在 下次的檢舉蒐證 . 也要 緩衝一下, 不會有上訴2審的壓力 ?! 2審 通常算程序審. 你的案子應該 不太會上訴. 或許 那個家長會想要上訴, 但是 第2位 檢察官 或許建議1審就好. 因為程序如果沒有暇疵,那通常不會翻盤. 檢察官 自己知道有沒有暇疵. 如果 檢察官建議第二案不要上訴 ,這樣 您認為 檢察官是包庇你嗎! 應該 不會吧! 2009-08-30 02:04:10 補充: 如果您還執著再第一案的正義伸張. 法律上,一案不兩判,但是 第一案是不起訴,所以 如果 有新事證可以提出, 是有機會 重新提案. 當然 如有這種機會 當初就會都提供給 第一位 檢察官 (其實 也不是 那麼絕對 , 或許 像電視演的,剛好有其他人錄影/拍照有拍到)在此 只能說是安慰, 因為 程序可以,不一定有新證據之機會. 2009-08-30 02:04:19 補充: 也可能 對方律師找的好. 但是,如果 真的 那個小孩有偷竊. 這次事件 就是那個孩子的轉戾點,家長的維護,對 孩子的成長, 這事件讓他選擇往哪裡走, 就是 天意的定數. 您一定吃虧嗎! 對您,對那孩子, 與 對方家長 都只是 緣份與因果. 您要放下 才能回來 原來的生活. 不然, 對方上訴,您也不能阻止. 但不要將精神放在Q&A這邊. 2009-08-30 02:28:34 補充: 您好,剛看見您01:51的補充提問. 回答 : 問題一 : 無法提出 反誣告.(就算是 那位母親). 因為 她也是因為 有不起訴處份書.(如果 真的當初 不能告你,那 第二位檢察官, 對你就會不起訴處份) 至於 是否對方有律師諮詢, 所以給此建議,無法假設.包括 爸媽相信孩子無辜,也相信其無辜(天性使然, 沒有對錯, 更無法認定 一定包 蔽 . 所以也相對不能認定 一定會包蔽 ; 因為 最重要是 檢察官查證) 回答問題二 : 既然不能反控誣告. 那你是無法得到答案. 2009-08-30 02:29:00 補充: 但是 希望您將相關 回答 建議 都看一輪 . 首先 沒有人幫倒忙. 但是 不一定 如你願. 因為 法律 是很死板的, 無法 用 想 就 處理的到那樣的情況. 必需提醒您回到原點, 當初檢舉是正義感 /是 受害者 都好, 您做了您該做的事. 但是 法律 流程, 不一定盡如人意. 插曲是 您 反而牽扯進來, 雖然 這插曲 音量太高, 不過, 目前 應該 插曲的干擾算是 結束. 建議是 不要再考量 插曲的故事. 不要再想 誣告/反誣告/甚至是 ChenUK的 聊天. 2009-08-30 02:29:19 補充: 要就是 找 新事證, 不然 就是 強化 下一次的 檢舉蒐證. 最後,那個孩子如果 真的有偷(抱歉, 對我們 永遠都可以保持存疑.但也算中立),就看 轉戾點後, 他自己選的路.(明的說, 繼續走夜路,那... ; 如果 那孩子 真無辜, 就 再也不關 您與 他的事) 說天意,太玄/太遠. 我也是這樣想, 但是 您在那時空 做您該做的事. 盡心而已. 2009-08-30 02:52:23 補充: 回來討論吧![有他兒子出入之證據] 這可能是您一審無罪的原因,但不一定是 對方 可以被起訴的原因,只是 算是 對方被檢察官調查之原因. 但是 推測 不是現行犯,(現行犯, 有時要 攔下來 都要很小心, 部份量販店 就有處理 不當 真的 被告 妨害自由與妨害名譽的案件; 所以 沒有 把握的處理 或許 不能現場攔, 所以 也就 不算現行犯) , 不是現行犯,在一般的 案件調查蒐證 就會 比較難 完整 . 2009-08-30 02:53:08 補充: 會變成 報案 從警局到檢察官 , 因為 罪證不足 無法起訴. (法律 無法 講感覺, 只能靠 證據) , 要補足 或是 所謂新事證 才能再談 第一案. 至於 真的啟動 反誣告 , 如果 成功, [如果] . 其 處份 與 偷竊 相去太遠. 何況 真的 機會不大. 也不是 您 原本的訴求. 真的 要讓那些家長知道問題嗎 ! 您說 偷的人 都30歲了. 所以 如果 該知道 也 知道了. 也不是 我所說 與 您強調的, 他 會選 哪條路了 . 2009-08-30 02:53:23 補充: 想一下 第一案 您已經損失的 與 不要再有損失 ; 第2案, 沒有有形損失有 無形損失 . 這些 損失 是否 要在您心中 二次傷害, 由您決定! 但是 仍要調解 , 不要與Q&A的朋友 3次傷害. 因為 不該,也 不一定會 互相傷害. 您是 開版的. 你的提問 還會幫到 未來的人, 不用留下 各別的 激情. 其他激情的對話 如果 被刪除了, 反而讓 事件的解說 失焦. 2009-08-30 03:06:32 補充: 補充 02:44您說明的: 法律上會一案歸一案,您的無罪 與 對方上訴2審駁回 , 都只證明您的 檢舉 算是 合理的懷疑. 所以 您無罪.也 恭喜結案. 關鍵 回到 最初的 第一檢察官: 以 不起訴處理為結論. 所以 是 您的 合理懷疑 是對的, 但 無法 確認 懷疑 可以 被驗證. 不是 對方是否偷竊, 都是證據資訊不足. 所以 一切都從 這裡發展的. 民事 ,你們 雙方 都沒有立足點 . 刑事 只有 回歸 新事證. 2009-08-30 03:06:45 補充: 除非 他 再去你們的店 . 你都不要 警告與勸阻, 然後數位相機錄影,(在你的店內, 沒有妨礙密秘與偷拍問題).還拍的到偷竊,叫做無法無天. 除此,就是 放下. 真的 沒有 時間去 因為 怨 而將生活 再 綁著. 賺錢, 關心週邊的人 更重要.相信 您 與 週邊的人,前一陣子都不好過. 幹嘛 還給對方 生活樂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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