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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日治時期放足斷髮是採漸禁政策”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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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臺灣日治時期放足斷髮是採漸禁政策” 這句敘述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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纏足辮髮漸禁政策與自發性放足斷髮:日據之初,日人即將吸食鴉片、辮髮、纏足等視為社會三大陋習。因此,日人輿論「標榜以嚴禁鴉片、斷台人之辮髮、解放婦女之纏足,做為台灣統治上之三大主義,若不斷行此三大政策,則雖然領有台灣,亦無用處」然而總督府鑑於風俗習慣改變不易,以及台人武裝抵抗正風起雲湧,故對禁革上述習俗抱持審慎態度,不希望因遽行禁革而刺激台人。西元一八九五年七月三十日,民政局長水野遵在致基隆支廳長伊集彥君的信函中,已清楚地顯示以暫時維持現狀為原則。西元一八九六年十二月第三任總督乃木希典對地方官員指示民政方針時,亦明確地指示對台人風俗習慣的處理方針。此一時期總督府基於財政收入,治安及所謂「人道」上的考慮,確立了鴉片的漸禁政策,旋於一八九七年一月頒佈「台灣阿片令」,禁止一般人民吸食鴉片,僅限醫師證明而領有牌照之煙癮者,可購吸官制煙膏。同時確立了辮髮、纏足的漸禁政策。而日本政府亦指示總督府,對需假以時日始可望收變革之效的風俗習慣,應聽任其自然,勿率加干涉。西元一八九八年兒玉源太郎繼任台灣總督府後,認為台人的辮髮、纏足是必須革除陋習,但在漸禁政策下,總督府並不明令禁纏斷髮及嚴格取締,以立即收變革舊俗及外表同化之效,而只是透過學校教育、或報章雜誌的宣導,鼓勵台人放足斷髮。一八九五年九月,總督府刊行「台灣開化良箴」,揭示台人宜戒之風俗習慣六項,其中,分別強調鴉片、辮髮及纏足三者戕害身心,有害衛生,實宜戒除。一八九八年八月六日,台北因暴風雨來襲,而造成水災,災情慘重,房屋全倒一三九0間,死亡者八五人。日人輿論以死傷者多係纏足婦女,於是趁機呼籲婦女自覺纏足之非,而仕紳名流宜身先倡率,並出組不纏足會以化導俗情。而當中國放足運動展開後,「台灣新報」、「台灣日日新報」、「台灣慣習記事」等報章雜誌即隨時報導蘇、浙、閩、粵、湘、鄂等省及橫濱、神戶等地,中國維新人士倡組不纏足會的消息,轉載重要的戒纏足言論和諭示,使台人能及時獲悉中國官民推動放足運動之狀況。如西元一八九八年二月一日,擔任教師或通譯的柯秋潔、余克讓、施錫文、吳文明、郭廷獻等相偕斷髮易服,一九00年四月,台北市茶商公會會長吳文秀前往法國參加博覽會,毅然斷髮,如一九0一年十月,由警察制帽改變,留辮髮的台人巡察補因戴該帽多所不便,在當局的獎勵下,遂紛紛斷髮,甚至出現集體斷髮的行為,不久,其數達到三百餘人。此時總督府頗為注意防止地方官強迫台人斷髮,總督府此時採聽任台人自由意志斷髮之政策,故斷法數時有增減,未必呈成長之勢,據報載,一九0二年一月台人斷髮者僅李春生、辜顯榮等二十八人,是年八月,另一報導表示台人斷髮者不過是部份仕紳、學生、及巡察補等,為數寥若晨星,連被強制斷髮的罪犯,出獄後大多仍重新蓄髮留辮。儘管如此,由上顯示,早期自動斷髮者多係社會中較為活躍且與日人接觸較多的紳商及部份公職人員,其為台灣社會的中上階層份子迨無疑義,易言之,台灣社會的中上階層首開斷髮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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