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判決完後.一案是否可以再審第2次~~高手請進

發問:

民國88年 阿豹曾於當兵服役期間休假在外夥同社會人士 將被害人阿虎打成殘廢 事後阿豹請軍中同袍和輔導長幫忙做偽證~~ 以當天沒放假 做不在場證明 事後89年時獲判無罪定案 97年今天.... 阿虎透過友人傳達消息給阿豹~~ 當年某超商錄影機有錄下 阿豹當天和友人在超商購物過程 也有拍下車子是白色 和當初案發阿虎呈述的車相符~~ 問1.這錄影帶若真的存在.阿虎再提告.法院會在重審此案嗎 問2.九年前幫忙作偽證的弟兄和輔導長會受牽連嗎??? 更新: 就是重傷害~~ 更新 2: 4人用球棒將雙膝蓋雙腿砸斷~~ 後來右腳截肢~~ 終身坐輪椅~~

最佳解答:

(所謂告訴乃論之罪,例如傷害罪、毀損罪、妨害名譽罪、親屬間竊盜罪等等) 但是依新修正刑法規定,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依序增為三十年、二十年、十年、五年。 再依題意,例如某甲被某乙打傷,如果某甲知道是某乙所為,且已經超過六個月,則不得再行提出告訴;但是如果是被某乙受重傷,那麼追訴期則為二十年;如果有被通緝的話,還要加上四分之一的時間,就是加上五年,總共有二十五年的時間。 重點在後面~我再重複一次 如果是被某乙受重傷,那麼追訴期則為二十年 所以法院一樣會重審此案 當然你的弟兄一樣也是有罪(串供罪) >< 祝你好運 2008-03-09 02:16:44 補充: 說真的如果他有證據~你們穩死的 只有花大筆的錢消災了>.< 只能這樣了 2008-03-09 02:23:30 補充: 傷害罪 此種告訴乃論的罪,如果告訴權人不願告訴,法院就不能追究。 所以必須花錢求他們不要告你

其他解答:

這是重傷害之罪,在追訴權時效期間內均得追訴其犯罪。 問題是業已判決無罪確定。唯二救濟途徑只有非常上訴及再審。 因係事實認定錯誤,所以只能循再審尋求救濟。 你所說的錄影帶,如果確實存在,就可以新證據(指新發現之舊證據)向檢察官聲請,請其聲請再審。但依法須先就證人偽證部分,提出告訴,經法院判決確定後才可針對無罪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1. 前面回答有說到重點: 因為發現新事證所以可以申請再審 帶錄影帶 (真的還在嗎? 不在的話會變成提告的人有事而且怎麼證明日期是正確的?) 及先前判決書字號去原先的地檢署按鈴控告吧 2. 幫忙作偽證的弟兄和輔導長會受牽連嗎??? 絕對會!|||||補充樓上~ 1、打成殘廢:不知道殘廢程度,或許可以認定是重傷害~重傷害就是非告訴乃論。 2、提再審:本案已經判決無罪確定,因發現新事實新證據,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提出再審: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3、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1項: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 4、刑事訴訟法第429條: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 5、如果達成和解不願追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31條: 再審之聲請,於再審判決前,得撤回之。 撤回再審聲請之人,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 2008-03-09 09:11:33 補充: 或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2款提出再審: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輔導長可能要受偽證罪的起訴|||||有一點滿重要的 他是被打傷後來便成殘廢 還是當場被打成殘廢 殘廢一定是重傷害的 如果是傷害後導致便重傷害 就是告訴乃論的傷害罪加重其刑而已 如果是當場就打成重傷害 就是公訴罪 告訴乃論的罪可以合解後起訴前撤銷告訴 公訴一定要開庭審判 而且那個做偽證的一定也跑不掉 一定會被起訴 有新事實新事證在追訴期間上訴都會再審理的 天理自在人心 既然把別人打成殘廢是否也應該負責呢 試想坐在輪椅11年不能跑不能跳不能出遊被岐視被冷落的感覺 你是否也應該勸你朋友多少補償對方呢|||||如加害者真是阿豹 證據確鑿 重傷害追訴期20年 如上面大大說滴 對方如果提告 在加上事發時 他們是現役軍人 得加重其刑 "穩死ㄉ" 還好這是告訴乃論 可庭下和解 但摳摳可要很龐大 有錢滴話好辦事 和解了事 沒錢就吃國家滴 或有本事就跑路11年喔!!哀年少方剛 輕狂過頭 終會有所報應ㄉ....7C4CB18E08C2FD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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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鈕曼啟透河屎絕鵬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